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10年度,183號
TPHM,110,聲再,183,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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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18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曾子昌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訴字
第3792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135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
6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子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 ,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 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曾子昌不服本院107年度 上訴字第3792號確定判決,於民國110年4月9日具狀聲請再 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資料,或指明可資調查 之證據方法,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 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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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