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林佳玫 住○○市○○區 ○○○路000號00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張明田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07年度金
上重訴字第5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1號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准予發還陳佳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以偵辦105年度特偵字第1、2、4 號被告張明田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為由,搜索聲請 人陳佳文工作處所,並扣押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 嗣前開案件移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聲請人並於10 6年間,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4 262號、106年度偵字第4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他被 告現則現由本院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1號案件審理中。 而依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本案原審判決所載,聲請人遭扣 押如附表所示之物並未作為檢察官審酌之證物,亦與原審 判決所引證據無關,更與原審審理事實無涉,依法已無繼 續留存之必要。
(二)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聲請人基於與金融機構間職務 關係而持有,為使金融機構業務運作符合內部控制及法令 遵循制度與金融監理要求,聲請人應善盡對所屬金融機構 之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妥善管理之,聲請人確 有儘速取回該扣押物之必要。另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原 係聲請人隨身使用之通訊設備,且其內所存如簡訊、對話 紀錄、照片、影片、瀏覽紀錄、定位資料等,均為聲請人 社會生活之一部,基於維護聲請人隱私權之考量,亦有儘 速取回該扣押物之必要。退萬步言,倘認如附表所示之物 於本案刑事程序中仍有調查之必要,透過複印、掃描文件 及拷貝通訊設備內電磁紀錄等方式,已足留存該等扣押物 之內容,應無繼續留存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 第1項請求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 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
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 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 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 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 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 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 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檢察官於偵辦前揭 被告張明田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時所扣押,有最高法 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0年3月15日北檢欽敬105偵14262字第1109020549號函所附 之扣押物品清單各1紙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他字第2214號卷十第56頁反面;本院卷第11頁、第39頁 )。而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判決被告張明 田等人有罪後,檢察官、被告張明田等人均提起上訴,現由 本院以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1號案件審理中。茲本院審酌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聲請人所有,並非違禁物,亦無其 他第三人出面對該等扣押物主張權利,且檢察官起訴意旨既 未將該等扣押物引用為證據,復未指出該等扣押物與被告張 明田等人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事實有何關連,原審判 決亦未諭知沒收,即尚無證據足認附表所示之物係供本案犯 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或為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況如 附表編號1所示扣案之文書資料,已經本院107年度金上重訴 51號案件影印備份留存(見本院卷第31頁),及如附表編號 2所示扣案之電子產品,亦業經法務部調查局完成數位鑑識 及存檔備份完畢,有法務部調查局110年1月14日調資伍字第 11003112890號函暨檢附之光碟存卷為佐(見本院卷第14-1 頁至第14-2頁),是應認為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已均無繼續 扣押留存之必要。進而,檢察官所稱:被告張明田等人所涉 刑事案件,尚未審結,聲請人聲請發還之扣押物仍屬本案之 證據,不宜發還等語,實有誤會,未能採信。從而,聲請人 聲請發還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扣案物品編號 所有人 1 陳佳文電子郵件 1冊 D-28F-1-1-1 陳佳文 2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1支 D-28F-1-1-2 陳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