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674號
TPHM,110,聲,1674,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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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靖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靖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靖亞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附表各罪前定應執行刑之刑期總 和為有期徒刑7年8月,相較於各罪宣告刑之刑期總和有期徒 刑43年8月,已給予受刑人相當之恤刑利益。又受刑人所犯 數罪均為詐欺罪,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對於社會 秩序危害非輕,兼衡其犯行間時間關連性、整體犯行的應罰 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爰依前 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1 2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 3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7次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次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5年7月7日、8月2日、8月3日、8月5日(2次)、8月6日(4次)、8月9日(2次)、8月11日(6次)、8月12日(5次)、8月13日(2次)、8月23日(2次)、8月27日 105年8月6日、8月7日 105年8月1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1975、14025、15308、16039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1975、14025、15308、16039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1975、14025、15308、160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35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35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359號 判決日期 107年5月30日 107年5月30日 107年5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35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35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359號 確定日期 107年6月26日 107年6月26日 107年6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⒈士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606號 ⒉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號 4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 5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3)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次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5年3月12日、105年3月14日至105年3月15日 105年1月29日至105年1月3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015、14108、25303號、25304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015、14108、25303號、25304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96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968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96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968號 確定日期 110年2月5日 110年2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⒈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81號 ⒉編號4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9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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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