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633號
TPHM,110,聲,1633,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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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永博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
付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永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永博因殺人罪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1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4月確定,現在 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4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4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96 6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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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