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偉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偉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偉臣(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
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8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
,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罪,均係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
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
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
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本院審
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至2所示均為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犯罪時間為99年3月31日、99年4月7日,附表編號3
所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罪時間為102年12月7日,附表
編號4所示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犯罪
時間為106年5月30日至106年6月15日,附表編號5、6、8所
示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為106年4月1日、106年4
月6日、106年4月8日,附表編號7所示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犯罪時間為106年4月6日,犯罪時間相近,行為態樣、手
段及動機相同或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並對受刑人
犯如附表數罪各自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
內部限制,復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
政策,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已執行部分,自不 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又數罪併 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 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 ,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 釋參照)。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 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併合處罰 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99/03/31 99/04/07 102/12/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660、1792號 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660、1792號 苗栗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119、1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易緝字第44號 106年度審易緝字第44號 107年度苗簡字第175號 判決日期 106/07/31 106/07/31 107/05/0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易緝字第44號 106年度審易緝字第44號 107年度苗簡字第1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08/28 106/08/28 107/06/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620號(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377號 附表: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5年8月 有期徒刑15年8月 犯罪日期 106/05/30-106/06/15 106/04/01 106/04/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691、2692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 字第16447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 字第1644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01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73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738號 判決日期 108/01/10 107/12/18 107/12/18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147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139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1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4/03 108/12/12 108/12/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61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09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097號 附表:
編號 7 8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8月 犯罪日期 106/04/06 106/04/0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 字第16447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 字第1644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738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98號 判決日期 107/12/18 109/04/16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139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2/12 108/03/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097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