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522號
TPHM,110,聲,1522,2021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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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興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興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 後經法院判刑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並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6月,於民國101年9月26日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0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4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94 9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就所餘刑期應在假釋中交付保 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許曉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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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