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454號
TPHM,110,聲,1454,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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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湯偉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63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湯偉民(下稱受刑人)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另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第2 項之規定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卷附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書乙件可 稽,又依附表所示受刑人各該案件之犯罪時間及判決確定之 時間觀之,附表各罪均係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前 所犯數罪,然本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係 附表編號2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依據前揭法律明文,本 件自非本院所得裁定定應執行刑之案件,聲請人應另為適法 之處理,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轉讓禁藥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共3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①107/05/01 ②107/05/02 ③107/07/01 109/05/11 107/04/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454號等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549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45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本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814號 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2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358號 判決日期 109/04/30 109/09/02 109/08/25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814號 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22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8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7/30 109/10/12 110/02/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27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297號(已執畢)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26號 編號1前經新竹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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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