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446號
TPHM,110,聲,1446,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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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46號
聲 請 人 謝雙柱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犯殺人罪執行無期徒刑案件,對檢察官之
指揮執行認有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謝雙柱經本院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6號 判處無期徒刑,經臺灣高檢署93年度執字第506號執行指揮 書發監執行。異議人已執行逾18年10月,累進處遇分數達均 達第一級應縮短刑期6日之規定,惟因無期徒刑沒有刑期之 因素,故無折抵刑期及適用縮短刑期之規定。
 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01號已揭櫫「被告不得因有期徒刑 或無期徒刑於羈押日而差別待遇」之宗旨,而外役監條例第 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受 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二、....無期徒刑累 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同條例第14條亦規定「受刑人經遴 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 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四、第一 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但在一般監獄之無期徒 刑受刑人無縮刑之適用,同是中華民國法院以刑法論罪科刑 之無期徒刑之受刑人,竟有不同之行刑累進處遇制度,在法 律上顯悖離平等原則,存在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㈢無期徒刑因沒有刑期,故無刑期折抵的問題,外役監條例卻 允許無期徒刑外役監之受刑人可「每月縮刑16日」,一般監 獄無期徒刑受刑人卻無「縮刑」之適用,外役監條例顯然逾 越了母法即刑法之規定,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是相關法律 未能明確提供該差別待遇基準之正義,給予外役監無期徒刑 受刑人明顯過度之照顧,亦悖離「相同事件應為相同處理」 之平等原則。本件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已違反累進處遇制度設 計之目的,抵觸監獄行刑法第1條之宗旨,自有指揮不當之 情事,為此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 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



明異議。」是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僅得以檢察官執 行之指揮不當,始可向法院聲明異議。而檢察官執行之指揮 ,包括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在內,倘未經 檢察官指揮執行,即無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餘 地。次按受刑人於執行後,如何適用「外役監條例」、「外 役監受刑人遴選辦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提報假釋 ,分屬監獄及法務部之職權,不在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列,不 生執行之指揮是否違法或執行方法是否不當而得向法院聲明 異議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40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執前詞聲明異議,然受刑人於執行後,如 何適用外役監條例、外役監受刑人遴選辦法、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及提報假釋,分屬監獄及法務部之職權,不在檢察官執 行指揮之列,而聲請異議人除此之外,對於檢察官執行指揮 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則全然未予敘及,揆諸前揭說明,本 件聲明異議人既非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究竟有何積極執 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自與刑事訴訟 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是聲明異議人執此指摘檢 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核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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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