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265號
TPHM,110,聲,1265,2021040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易明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官宜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53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易明有限公司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參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易明有限公司(下稱受刑 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 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等規定,就罰金部分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宣告 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 ,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 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 ,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 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 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 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 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 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 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 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 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 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 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 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至受刑人 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



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 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 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 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者,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 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非謂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 ,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 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聲請書附表編 號2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誤載為民國104年5月7日)。茲檢察 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 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 部限制(科處之總罰金為新臺幣【下同】26萬元),附表編 號2、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87 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15萬元,故此次應於罰金25萬以下定其 應執行之刑,考量受刑人公司所犯附表各罪均為妨害投標罪 (附表編號1為未遂),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就附表各罪所 處之罰金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受刑人業已於107年11月7日執行 完畢乙情,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1 頁),惟本件附表編號1既與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合於數 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3之數罪合併定其應 執行之刑,僅係檢察官就已執行之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於 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投標罪 宣告刑 新臺幣10萬元 新臺幣8萬元 新臺幣8萬元 犯罪日期 105/01/08 104/05/08 104/12/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162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26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100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8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82號 判決日期 107/08/14 109/07/28 109/07/28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100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8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9/10 109/07/28 109/07/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07年度罰執字第259號(已執畢) 士林地檢109年度罰執字第258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罰執字第258號 編號2、3前經士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87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15萬元,本院駁回上訴確定

1/1頁


參考資料
易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