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8年度,452號
MLDM,88,訴,452,200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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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五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二六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蘇奕容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參年。偽造之臺中市民權國際獅子會第0000一0號、第000三六五號捐款收據貳紙、及上開收據上偽造之「林勝結」印文貳枚、「賴坤城」印文肆枚、「楊國楨」印文貳枚,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乙○○於民國八十六年間,任職於宏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受有薪資,並因投 資其他事業及存款而有營利、利息所得,係屬在中華民國具有薪資、利息及營業 所得,依法應予課徵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詎其為圖增加所得稅扣除額,資 以減少課徵所得稅額,明知其於八十六年間未曾捐贈款項予臺中市民權國際獅子 會,而以新臺幣(下同)二萬八千元代價,向甲○○年籍不詳之男子購得列載捐 贈、入會金額各為二十八萬元、二十五萬元之上開獅子會捐贈收據,均屬來源不 明之偽造私文書單據,並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申報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虛偽填列上開捐贈共計五十萬三千四百元於所得 稅申報書,並將他人偽造之臺中市民權國際獅子會第0000一0號、第000 三六五號捐款收據(該收據上並有偽造之「林勝結」印文二枚、「賴坤城」印文 四枚、「楊國楨」印文二枚),併附於申報書繳送國稅局核定稅額,據以行使上 開偽造之收據,因之圖得扣除綜合所得總額後,減少應納所得稅額十萬零五千元 之支出而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上開獅子會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 性。
二、案經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迭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臺中市民權 國際獅子會前後任會長陳惠進林勝結於偵查中到庭就被告並未捐贈款項予上開 獅子會,且被告申報所得稅所使用之收據,亦與上開獅子會捐贈收據編號不符等 情證述屬實,復有被告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影本一紙、偽造之捐贈收據 影本二紙、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函覆竹南稽徵所查詢上開收據係 屬偽造情節覆函影本一紙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二人犯行應堪認定,依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蘇奕容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詐術逃漏稅捐之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 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依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無犯罪前科、品行、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犯罪後知所悔悟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紙在卷可參,本院認被告受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 犯之虞,所判處之主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至 偽造之臺中市民權國際獅子會第0000一0號、第000三六五號捐款收據二 紙,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之。又上開收據上偽造之「林勝結」印文二枚、「賴坤城」印文四枚、「楊國楨 」印文二枚,亦併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義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一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炳 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黃 秀 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一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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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