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2號
ULDV,110,補,92,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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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朱榮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博郎沈淑慧李豐村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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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