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高淑娟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增堯間請求核定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核定租金暨請求被告應按月給付被
繼承人馮招全體繼承人租金至返還土地之日止,因期間無法確定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起
訴請求核定部分之金額計算10年存續期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480,000元【計算式:79,000元×12月×10年=9,48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