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徐瑞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柏舟、蔡中原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二人應將
坐落雲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2分之1)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20,314元【計算式:2029.02㎡×700元(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
地現值)=1,420,3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