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吳文科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吳水亦(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
○○00號)之子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0年2月11日死
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
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水亦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