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17號
ULDV,110,消債更,17,202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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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志勳
代 理 人 陳青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曉佩
附表:
㈠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之工作為何?平均每月收入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所得收入證明。
㈡提出聲請人母親林施梅花罹患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 ㈢依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款規定,就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補正提出「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含受扶養人 、扶養義務人人數、聲請人每月給付扶養費金額等)。㈣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 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㈤陳報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 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 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 別註明之。
㈥陳報聲請人於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相關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8 年4月23日起至今之交易明細)。




㈦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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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