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明臻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及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 費用新臺幣4,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二、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三、說明聲請人聲請前2年間即民國108年3月至110年3月間有無 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四、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8年3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在職證明、薪資單 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五、說明鉉通中西藥局於本件聲請前5年內之每月平均營業額為 何?並應提出聲請本件更生前回溯5年間之歷年營利事業所 得稅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表明營業、收入情形及計算方式。六、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王○儒、蔡○文、蔡吳○雪於銀行、郵 局、農漁會、合作社等相關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或其他投資存摺等)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 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8年3月26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七、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提 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 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說明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王○儒、蔡○文、蔡吳○雪是否有領取 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 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 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九、請提出受扶養人王○儒、蔡○文、蔡吳○雪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 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應 受扶養人王○儒、蔡○文、蔡吳○雪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 之人(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 ,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王○儒、蔡○文、蔡吳○雪之關係 。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 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十、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十一、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 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