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3號
ULDV,110,司拍,13,202104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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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程麗寬


相 對 人 廖玠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 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 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 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廖猜於民國88年12月29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0年12 月27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900,000元 之普通抵押權,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於109年4月30日,第 三人廖猜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 登記為相對人所有,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 因此受影響。茲因第三人廖猜尚積欠聲請人1,900,000元之 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 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9年6月22日係以買賣為原因 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 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13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虎尾鎮 虎新 696 23.09 1分之1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13號 編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物門牌 建築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 樓層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備 考 各層 合計 號 範圍 001 524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 雲林縣○○鎮○○路00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5層 一層7.08 二層22.85 三層22.84 四層22.84 五層22.84 騎樓15 電梯樓梯間4.37 地下一層20.38 138.2 1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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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