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1號
ULDV,110,司執消債清,1,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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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債 務 人 張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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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振榮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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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劉云慈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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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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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之。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又 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 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於 民國110年1月2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次查,本件清 算財團之財產如附表所示,本院業於110年3月11日(發文日 期)將資產表送達各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其中如 附表編號2至5之存款及保單解約金合計新臺幣30,999元(計 算式:29,609+42+576+772=30,999),由債務人提出現款到 院分配(債務人已於110年3月31日繳納)。至於如附表編號 1之汽車已無殘值,不列入清算財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債務人張錦堂之資產表
編 號 財產種類 價值 (新台幣) 備  註 1 車牌號碼00000-00,廠牌福特六和1598CC汽車壹部 0元 2003年出廠,已無殘餘價值 2 國泰人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 29,609元 由債務人提出現款 3 中華郵政太平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42元 由債務人提出現款 4 彰化商銀西螺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576元 由債務人提出現款 5 西螺鎮農會和心分部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772元 由債務人提出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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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