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212號
ULDV,110,司促,3212,202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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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212號
聲 請 人 廖彩惠即雲林帆布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梅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臺中市西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 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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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