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06號
ULDV,110,司促,2606,2021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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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06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臺西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文來


債 務 人 莊二龍

許世傳

一、債務人莊二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368元,及
自民國109年5月21日起至109年6月8日止,按行政院農委會
規定之利率年息1.04% 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6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
國農業金庫(下稱該行)基準放款利率(2.427%)加10%計
息,逾期利息部份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2.427%)加10%
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該
行基準放款利率(2.427%)加110%計收利息,逾期利息部份
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2.427%)加110%計收違約金,如遇
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另一債務人許世傳
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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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