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6號
ULDV,108,重訴,16,202104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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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淑靜
訴訟代理人 朱坤茂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平和游黎齡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682元(因
上訴人與吳惠鈴吳錦淑為真正連帶關係,而吳惠鈴吳錦淑
提出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故上訴人就其上訴部分與吳惠鈴
吳錦淑僅須繳足62,682元即可),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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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