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96號
ULDM,110,聲,296,202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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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季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季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季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年2月確定,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民國110年3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9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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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