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瀚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5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瀚毅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謝瀚毅(下稱受刑人)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 二,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 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 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混合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其利益 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 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 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 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44號意旨參照)。另 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 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 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
,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 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 執行之刑。」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 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 ,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 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 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 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存卷可佐。又上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 罰金之罪(附表一編號16、17、附表二編號1)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附表一編號1至15、附表二編號2、3)、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附表一編號15),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第1款、第3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已於110年2月19日之「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上親自簽名捺印同意聲請定刑,有上開調 查表2份附卷可參,則本件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四、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一、二各罪 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附表一之總刑期為有期徒刑29年8月 、附表二之總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7月),又其前已受各該確 定判決有如下之應執行刑:①附表一編號1至14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5年6月、②附表一編號16和17、附表二編號2和3前各自經本 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43、3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1年2月,以該等罪總刑期加以核算,各應認附表一,不得超 過有期徒刑6年6月,附表二不得超過有期徒刑1年4月,以此 方式計算此次定刑之內部界線,但仍應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定應執行刑(附表一為有期徒刑4年、附表二為有期徒刑9 月);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3至8之罪均為販賣第 二級毒品罪、附表一編號2、9至15之罪均為藥事法轉讓禁藥 罪、附表一編號16、17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 品罪、附表二編號1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二編號2、3 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各相 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然審酌受刑人不僅多次施用第
一級、第二級毒品,又多次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助 長毒品之流通,戕害自身及國人之身體健康,情節非輕,為 附表一、二各罪之整體非難評價後,貫徹前揭刑法量刑公平 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各就附表一、二之數罪,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附表一:
編號 1 2 3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藥事法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07年1月20日 107年2月2日 107年3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6、4384、464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6、4384、464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6、4384、46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15日 108年8月15日 108年8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0月30日 108年10月30日 108年10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緝字第112號。 附表編號1至14罪刑,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7年3月4日 107年3月8日 107年3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6、4384、464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6、4384、464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6、4384、46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15日 108年8月15日 108年8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0月30日 108年10月30日 108年10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緝字第112號。 附表編號1至14罪刑,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7年3月14日 107年3月20日 107年3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6、4384、464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6、4384、464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6、4384、46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15日 108年8月15日 108年8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0月30日 108年10月30日 108年10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緝字第112號。 附表編號1至14罪刑,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藥事法 藥事法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7年3月20日 107年3月19日 107年3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6、4384、464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6、4384、464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6、4384、46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15日 108年8月15日 108年8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0月30日 108年10月30日 108年10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緝字第112號。 附表編號1至14罪刑,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藥事法 藥事法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7年4月2日 107年4月18日 108年7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6、4384、464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6、4384、464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56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 109年度訴字第143號等 判決日期 108年8月15日 108年8月15日 109年11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 109年度訴字第143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0月30日 108年10月30日 109年12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緝字第112號。 附表編號1至14罪刑,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02號。
編號 16 17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1日 108年9月28日至108年10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302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56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377號等 109年度訴字第377號等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7日 109年11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377號等 109年度訴字第377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2月16日 109年12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57號。 編號16、17罪刑,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附表二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1日 108年10月14日 109年2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4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302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30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港簡字第192號 109年度訴字第143號等 109年度訴字第143號等 判決日期 109年9月18日 109年11月17日 109年11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港簡字第192號 109年度訴字第143號等 109年度訴字第143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0月13日 109年12月16日 109年12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44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256號。 附表編號2、3罪刑,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