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廣田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34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廣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林廣田受僱於址設雲林縣○○鎮○○路00號之嘉里大榮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雲林營業所(下稱嘉里大榮雲林營業所),擔任物流 集配員,負責配送貨物及代收貨款之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 。林廣田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至109年10月30日間,因個人 債務因素,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向 如附表所示之收貨人,收取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總共47筆, 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64,606元)後,未將款項繳回嘉里 大榮雲林營業所,而接續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款 項均侵占為自己所有。嗣經嘉里大榮雲林營業所清查代收款 項時,發覺款項金額有誤,報警處理,因而知悉上情。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林廣田就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 人許育瑋(警卷第4 至5 頁、偵卷第19至20頁)之證述相符 ,並有嘉里大榮物流現金及票據交收管理辦法1 份(警卷第 11至14頁)、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1 月6 日嘉 大司法務110 字第1 號函暨檢附之侵占款項收款時間及地點 統整表等資料1 份(偵卷第27至35頁)、雲林縣警察局斗南 分局新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各1 紙(警卷第19至20頁)、被告於109 年11月2 日簽 立之自白書、悔過書影本各1 紙(警卷第6 頁)、發票人即 被告之本票(票據號碼275716號,票面金額為364,606元)影 本1 紙(警卷第8 頁)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 客觀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二、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 告雖客觀上有47次之侵占行為,然被告係於密接時間,基於 相同之方法,本於單一目的而為侵占行為,應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
二、爰審酌被告擔任嘉里大榮雲林營業所之集配員,未能謹守分 際,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如附表所示之款項,造成告訴人經 濟上之損失,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因個人債務因素,一時 失慮所致,犯罪之動機尚屬單純,並衡酌被告犯後始終坦承 犯行,態度尚佳,且已於109 年11月2 日簽立自白書、悔過 書、本票(票據號碼275716號,票面金額為364,606元),此 有上開自白書、悔過書、本票各1 紙(警卷第6至8頁)存卷 可查,犯後顯有悔意。暨審酌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 ;離婚,育有1名子女,目前年僅4歲,由前妻照顧;家庭成 員有父親、胞兄;現於黃昏市場打工,每月收入約3萬元; 現今父親及子女需被告撫養照顧。另被告、告訴人均到庭陳 稱:目前被告僅有簽立本票,尚未實際賠償公司等語(本院 卷第43、60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本件犯行所侵占如附表所示之364,606元,固屬被告之 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惟被告 就此部分,如前所述,業已簽立本票(票據號碼275716號, 票面金額為364,606元,見警卷第6至8頁)與告訴人,倘被告 未如期付款,告訴人亦得聲請強制執行,是本院認被告簽立 本票,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於 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 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
肆、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林欣儀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承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佩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林廣田侵占之情形
編號 宅配單號 託運人 收貨人 代收款項(元) 收款日期 1 00000000000 林文輝 輪將工坊 6,700 109年10月13日 2 00000000000 佑星銘版 群創 6,000 109年10月14日 3 00000000000 翎豪 楓林 4,110 109年10月14日 4 00000000000 丁健益 朱祐勳 3,600 109年10月14日 5 00000000000 許嘉霖 章翔鋒 2,930 109年10月14日 6 00000000000 許嘉霖 章翔鋒 2,650 109年10月14日 7 00000000000 順易利 李佩芬 50,000 109年10月14日 8 00000000000 順易利 李佩芬 12,500 109年10月14日 9 00000000000 象牙 迪化麵線 6,600 109年10月14日 10 00000000000 邦成 廖啟宏 4,049 109年10月15日 11 00000000000 姚瑋婷 輪將工坊 7,290 109年10月15日 12 00000000000 友圓 麥好多烘 12,600 109年10月16日 13 00000000000 蘇亭豪 詹惠珠 2,500 109年10月16日 14 00000000000 楊家 國秀食品 8,820 109年10月19日 15 00000000000 葳波創意 阮氏沛雨 2,649 109年10月19日 16 00000000000 威泰 阿綾 2,350 109年10月20日 17 00000000000 康麗 菩庭中醫 4,500 109年10月20日 18 00000000000 周家榆 章翔鋒 3,454 109年10月21日 19 00000000000 王文珍 俊銘佛具 2,730 109年10月21日 20 00000000000 上旺 輪將 2,300 109年10月21日 21 00000000000 醇品貿易 林先生 4,988 109年10月22日 22 00000000000 楊家 慈光咖啡 3,000 109年10月22日 23 00000000000 無忌興業 晟偉茶業 11,000 109年10月22日 24 00000000000 陳炳瑋 史提克斗 13,230 109年10月23日 25 00000000000 醇品 林稚濤 9,660 109年10月23日 26 00000000000 無忌興業 晟偉茶業 4,950 109年10月23日 27 00000000000 義欽 輪將工坊 3,650 109年10月23日 28 00000000000 許景相 鐘明露 2,500 109年10月24日 29 00000000000 佳樹 國秀 5,210 109年10月26日 30 00000000000 楊家 慈光咖啡 3,000 109年10月26日 31 00000000000 微綠 李偉誠 2,135 109年10月26日 32 00000000000 宜勤 湘禾烘焙 9,300 109年10月26日 33 00000000000 森之林 梁櫻慧 9,380 109年10月27日 34 00000000000 光蓉 孫琳明 2,300 109年10月27日 35 00000000000 鄒國慶 林兆慶 3,800 109年10月27日 36 00000000000 曹如江噸貨 南門農產 14,780 109年10月27日 37 00000000000 慈惠堂 黃美雅 360 109年10月29日 38 00000000000 劻漢 許婧 5,370 109年10月16日 39 00000000000 曹如江噸貨 南門農產 17,570 109年10月16日 40 00000000000 台鹽 王小姐 3,200 109年10月16日 41 00000000000 楊家 國秀食品 4,830 109年10月16日 42 00000000000 邦成 廖啟宏 5,109 109年10月16日 43 00000000000 柏泰 國秀食品 8,400 109年10月28日 44 00000000000 優強 覺醒生命 4,500 109年10月28日 45 00000000000 姚瑋婷 輪將工坊 3,580 109年10月30日 46 0000000 SR入金繳款正式表 109年10月28日林廣田之應繳金額扣除實繳金額之差額 43,324 109年10月28日 47 0000000 SR入金繳款正式表 109年10月28日林廣田之應繳金額扣除實繳金額之差額 17,148 109年10月30日 總計金額 364,6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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