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176號
ULDM,110,易,176,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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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易字第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鎮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偵字第6920號
),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10 年4月20日下
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梁智
書記官 蘇靜
通 譯 許虹媛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丁鎮江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和解書內容賠 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 玖拾玖元。扣案之PVC 電纜線附鱷魚夾壹組沒收。二、犯罪事實要旨:
丁鎮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的犯意,於民 國108 年11月間某日起,在雲林縣○○鄉○○村○○路0 號 之8 住處,私自以PVC 電纜線附鱷魚夾,夾住台灣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 下稱台電公司) 裝設之用戶電表( 電號:19-62 -0000-00-0) 前進屋線,引接電源到電表後專用迴路,未經 電表計量元件繞越電表使用,致電表圓盤未能正常計量,台 灣電力公司因此陷於錯誤,於每期收費時僅依不正確的度數 計價收費,丁鎮江因而獲得少繳電費之利益,致使台電公司 損失電費新臺幣6 萬9899元。嗣於109 年8 月26日上午9 時 45分許,為警會同台電公司稽查員楊憲達至上址稽查,始悉 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第2項第3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 4第 1項第 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 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 由意志者」;第 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 1項所 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 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 受理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 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 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 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 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 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 蘇靜
法 官 梁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蘇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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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