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58號
ULDM,110,單聲沒,58,202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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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雨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
789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零玖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雨婷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中午12時1 0分許前之某時,在其雲林縣○○鄉○○村00鄰○○街00號之住處 內,持有於不詳時間、地點取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餘淨重0.0097公克)。嗣因被告郭 雨婷死亡,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 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78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甲 基安非他命1 包,經鑑定結果,確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屬違禁物無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再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 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 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4、第 455 條之36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已於107 年11月30日死亡,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 07 年度偵字第78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被告所持有而業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只, 驗餘淨重0.0097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實含有甲基安非他 命之成分一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12月27日草 療鑑字第1071200334號鑑驗書附卷可憑(偵卷第10頁),是 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確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前開 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 裝袋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只包 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自應視同毒 品而為違禁物,亦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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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