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七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賴淳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吳主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