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3號
HLDV,89,除,3,200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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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七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賴淳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吳主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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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