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9號
MLDV,110,除,19,2021040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王彥龍(即王照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公示催告,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5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9 月8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1 紙在卷可證,並 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 業於110 年3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 0 年3 月16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有據。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入訴。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
│股票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9NZ-0870991-5 │普通股 │1 │70 │ │
└──┴───────────────┴─────────────┴──────┴───┴─────┴───┘

1/1頁


參考資料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