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21號
MLDV,110,補,521,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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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凱玲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0,74
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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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