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春麟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傅枝花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
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
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同段88建號建物之最新
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
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黃**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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