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85號
MLDV,110,補,485,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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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告 謝火明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煥等2 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國煥涂錦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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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