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柯詠鈞
代 理 人 王仁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幾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
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因非財產權關係聲請,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爰依
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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