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55號
MLDV,110,補,455,202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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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5號
原   告 信凱翔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9 萬0,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83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 萬7,3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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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凱翔精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