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49號
MLDV,110,補,449,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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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49號
原   告 陳淑娟即捷能通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義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
二、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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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