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49號
原 告 陳淑娟即捷能通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義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
二、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