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31號
MLDV,110,補,431,202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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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   告 MAGLANQUE JENNY DUPALI

上列原告與被告SOLIMAN RIALYN BADI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
萬3,4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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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