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 告 MAGLANQUE JENNY DUPALI
上列原告與被告SOLIMAN RIALYN BADI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
萬3,4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