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19號
MLDV,110,補,419,2021040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9號
原   告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根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銘賢即蕭銘賢診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