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寶樹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聲請調解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葉豐吉之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
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
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
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段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
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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