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張智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文楨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相對人傅文楨之被繼承人傅文政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
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
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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