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04號
MLDV,110,補,404,2021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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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朱秋英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被   告 紀龍波 
      紀得富 

      紀萬吉 
      紀炳發 
      紀玉泙 

      紀進生 
      紀永池 
      紀洪研 
      紀阿文 

      吳紀金香
      紀素珠 

      紀貴蘭 

      紀佳靜 

      紀雅偵 

      紀宏洲 

      紀宏謀 

      紀宏麟 

      紀宏銓 

      紀義輝 
      李素美 
      紀元河 
      紀佳翰 

      紀喬琦 
      紀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7
5 萬2,1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424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
│編號│    分割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應有  │價額(新臺幣,元│
│  │(苗栗縣後龍鎮苦苓腳段)│ (㎡) │ (元/ ㎡) │  部分比例  │以下四捨五入) │
├──┼────────────┼────┼──────┼───────┼────────┤
│ 1 │   161-3地號土地   │  19  │ 5,300元  │   2/45   │     4,476元│
├──┼────────────┼────┼──────┼───────┼────────┤
│ 2 │   161-7地號土地   │ 2,741 │  850元  │107712/148656 │  168萬8,144元│
├──┼────────────┼────┼──────┼───────┼────────┤
│ 3 │   161-9地號土地   │ 176  │  850元  │ 59119/148656 │   5萬9,494元│
├──┴────────────┴────┴──────┴───────┼────────┤
│                                 合計│  175萬2,1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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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