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朱秋英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被 告 紀龍波
紀得富
紀萬吉
紀炳發
紀玉泙
紀進生
紀永池
紀洪研
紀阿文
吳紀金香
紀素珠
紀貴蘭
紀佳靜
紀雅偵
紀宏洲
紀宏謀
紀宏麟
紀宏銓
紀義輝
李素美
紀元河
紀佳翰
紀喬琦
紀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7
5 萬2,1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424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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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分割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應有 │價額(新臺幣,元│
│ │(苗栗縣後龍鎮苦苓腳段)│ (㎡) │ (元/ ㎡) │ 部分比例 │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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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61-3地號土地 │ 19 │ 5,300元 │ 2/45 │ 4,4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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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61-7地號土地 │ 2,741 │ 850元 │107712/148656 │ 168萬8,1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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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161-9地號土地 │ 176 │ 850元 │ 59119/148656 │ 5萬9,4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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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175萬2,1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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