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林慶恭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林育瑄律師
被 告 彭宇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
同)941 萬8,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4,258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編│ 請求移轉之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請求移轉│ 價 額 │
│號│(苗栗縣頭份市興隆段上埔小段)│ (元/㎡) │(㎡)│權利範圍│ (新臺幣) │
├─┼───────────────┼──────┼───┼────┼───────┤
│1 │303地號土地 │ 5,700元 │ 4,957│ 1/3 │941 萬8,300 元│
├─┴───────────────┴──────┴───┴────┼───────┤
│ 合 計│941 萬8,3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