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羅慧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文忠間請求交付鑰匙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苗栗縣○○市○○段000 ○000 地號土地遭被告無權占
用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並提出上開土地最新第一類登
記謄本正本(全部)。
二、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上建物(門牌號碼:苗栗
縣○○市○○路0000號)之建號,並提出建物最新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羅文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