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鑰匙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99號
MLDV,110,補,299,20210414,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羅慧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文忠間請求交付鑰匙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苗栗縣○○市○○段000 ○000 地號土地遭被告無權占
  用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並提出上開土地最新第一類登
  記謄本正本(全部)。
二、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上建物(門牌號碼:苗栗
  縣○○市○○路0000號)之建號,並提出建物最新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羅文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