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3號
MLDV,110,補,183,2021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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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蕭素碧 
被   告 林世珍 
      林世泰 
      林世昌 
      林隆慶 
      林楊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刈除鄰近交界所有越界之榕樹、樹
根、樹枝樹葉等,經原告陳報刈除之費用約為新臺幣(下同)33
2,325 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2,325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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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