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蕭素碧
被 告 林世珍
林世泰
林世昌
林隆慶
林楊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刈除鄰近交界所有越界之榕樹、樹
根、樹枝樹葉等,經原告陳報刈除之費用約為新臺幣(下同)33
2,325 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2,325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