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9號
MLDV,110,補,179,202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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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被   告 徐正庭 
      陳冠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正庭等2 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被告徐正庭陳冠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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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