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被 告 徐正庭
陳冠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正庭等2 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被告徐正庭、陳冠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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