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0年度,41號
MLDV,110,苗簡,41,202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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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苗簡字第41號
原   告 陳英郎 
      駱鴻勳 
      高文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被   告 柳塗水(柳俊之繼承人)


      柳金妹(柳俊之繼承人)

      張柳阿里(柳俊之繼承人)

      徐柳芳江(柳俊之繼承人)

      柳順發(柳俊之繼承人)


      蕭淑禎(柳俊之再轉繼承人)


      蕭水松(柳俊之再轉繼承人)


      蕭淑梅(柳俊之再轉繼承人)


      蕭易璇(柳俊之再轉繼承人)


      蕭羽書(柳俊之再轉繼承人)

      蕭駿逸(柳俊之再轉繼承人)

      蕭偉松(柳俊之再轉繼承人)


      李美雪(柳俊之再轉繼承人)


      柳高偉(柳俊之再轉繼承人)

      柳偉成(柳俊之再轉繼承人)

      柳麗卿(柳俊之再轉繼承人)

      郭菊慧(柳俊之再轉繼承人)


      柳慶文(柳俊之再轉繼承人)


      柳智譯(柳俊之再轉繼承人)


      柳瀞筑(柳俊之再轉繼承人)

      柳奕宏(柳俊之再轉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柳塗水、柳金妹、張柳阿里、徐柳芳江、柳順發、蕭淑 禎、蕭永松、蕭淑梅、蕭易璇、蕭羽書蕭駿逸、蕭偉松、 李美雪、柳高偉、柳偉成、柳麗卿、郭菊慧、柳慶文、柳智 譯、柳瀞筑、柳奕宏,應就被繼承人柳俊所遺附表一所示之 地上權,均應予終止。
二、前項被告應將前項地上權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前項地上 權登記。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等人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併此敘明。
二、原告之主張:原告為坐落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權利範圍各為4 分之1 ,應有部 分合計為4 分之3 ,系爭土地面積:213 平方公尺、使用分



區: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丙種建築用地。原告3 人應 有部分,符合前揭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743 號民事裁 定闡釋關於當事人適格之要件,故本件應有當事人適格。又 系爭土地訴外人柳俊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登記於民國38年以 發文字號「後龍字第606 號」設定為地上權人,設定權利範 圍為165.29平方公尺。訴外人柳俊於73年6 月18日去世,其 繼承系統表如附表二所示。迄今系爭土地並無訴外人柳俊或 其繼承人有建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存在,而無任何人使用系爭 土地。原告依民法第833 條之1 、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 ,請求裁判終止系爭地上權並請求被告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 地上權登記。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 明或陳述。
四、按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 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 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 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 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民法第832 條、第833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修正之 民法第833 條之1 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9年1 月5 日修正之 條文施行前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亦適用之,民法物權編施 行法第13條之1 亦有明定。又按地上權雖未定有期限,但非 有相當之存續期間,難達土地利用之目的,不足以發揮地上 權之社會機能。又因科技進步,建築物或工作物之使用年限 有日漸延長趨勢,為發揮經濟效用,兼顧土地所有人與地上 權人之利益,爰明定土地所有人或地上權人均得於逾20年後 ,請求法院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各種 狀況而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或於地上權成立之目的不存在 時,法院得終止其地上權(民法第833 條之1 立法理由參照 )。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 、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土地現狀照片等為證 。而被告等人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 本院審酌系爭地上權屬未定期限,38年設定迄今已逾72年, 且訴外人即原地上權人柳俊於73年6 月18日死亡,其等繼承 人迄未辦理繼承登記,而系爭土地現況除原告建物外,其上 未有任何建築物或工作物,此有現場照片在卷可佐,顯見被 告等未行使系爭地上權多年,設定之目的早已不存在,相衡 所有權人與地上權人之利益,認原告依民法第833 條之1 規



定請求本院終止系爭地上權,當屬有據,應予准許。五、末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 7 條第1 項中段定有明文。本件系爭地上權因本院准予終止 而消滅,惟在未塗銷前形式上仍登記存在,自屬妨害原告所 有權圓滿之行使,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辦理系爭地 上權之繼承登記後,並將系爭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自屬有 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33條之1、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 ,請求裁判終止系爭地上權並請求被告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 附表一所示地上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七、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按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因下列行 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 部或一部: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 者。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 權利所必要者。」。本件原告之所以勝訴,係因民法第833 條之1 於99年2 月3 日新增規定之故,難以歸責被告,而終 止地上權之結果,又有利於原告,故本院斟酌以上情形,並 依前開規定命由原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
│附表 一 │
├───┬────┬─────┬────┬───────┬───────┤
│權利人│權利範圍│設定權利範│收 件 │ 收 件 字 號 │登記日期 │
│ │ │圍 │日 期 │ 存續期間 │權利價值 │
│ │ │ │ │ 地 租 │ │
├───┼────┼─────┼────┼───────┼───────┤
│ │ │165.29平公│ 38年 │後龍字第606號 │ 均空白 │
│柳俊 │全部 │尺 │ │無定期 │ │
│ │ │ │ │依照契約約定 │ │
└───┴────┴─────┴────┴───────┴───────┘
 
【附表二】被繼承人柳俊 之繼承系統表
┌─────────┬──────────┬────────────┐
│被繼承人柳俊 │ 第一代繼承人 │第二代繼承人 │




│ │──────────│─────────── │
│─────────│1.長女柳阿銀 │1.1.1 長女蕭淑琴
│被繼承人柳俊 │ 20年2 月22日生 │ 39年5 月28日生44年7│
│民前06年5 月2 日生│ 108 年1 月7 日歿 │ 月24日歿 │
│73年6月18日歿 │ │─────────── │
│------------------│------------------ │1.1.2 次女蕭淑禎(繼承)│
│配偶柳謬蘭妹 │1.1 │ 41年11月18日生 │
│民前01年7 月30日生│ 配偶蕭阿燕 │─────────── │
│84年12月26日歿 │15年5月16日生 │1.1.3 長男蕭永松(繼承)│
│ │90年3 月25日歿 │ 46年1 月12日生 │
│ │ │─────────── │
│ │ │1.1.4 │
│ │ │ 三女蕭淑梅(繼承) │
│ │ │ 48年2 月17日生 │
│ │ │─────────── │
│ │ │1.1.5 │
│ │ │ 四女蕭易璇(蕭淑玲) │
│ │ │ 50年11月30日生 │
│ │ │ (繼承) │
│ │ │─────────── │
│ │ │1.1.6 │
│ │ │ 五女蕭羽書蕭淑美) │
│ │ │ 53年12月25日生 │
│ │ │ (繼承) │
│ │ │─────────── │
│ │ │1.1.7 │
│ │ │ 次男蕭駿逸蕭文松) │
│ │ │ 57年2月15日生(繼承) │
│ │ │─────────── │
│ │ │1.1.8 │
│ │ │ 三男蕭偉松(繼承) │
│ │ │ 61年11月19日生 │
│ ├──────────┼────────────┤
│ │2.長男柳塗水(繼承)│ │
│ │ 23年4 月21日生 │ │
│ ├──────────┼────────────┤
│ │3.次女柳金妹(繼承)│ │
│ │ 26年10月8 日生 │ │
│ ├──────────┼────────────┤
│ │4. 三女張柳阿里(繼 │ │




│ │ 承) │ │
│ │ 29年1 月20日生 │ │
│ │ │ │
│ ├──────────┼────────────┤
│ │5. 四女徐柳芳江(繼 │ │
│ │ 承) │ │
│ │ 32年12月2 日生 │ │
│ │ │ │
│ ├──────────┼────────────┤
│ │6.次男 柳高順 │6.1.2 │
│ │ 35年12月2日生 │ 長男柳高偉(繼承) │
│ │ 96年10月26日歿 │ 65年1月12日生 │
│ │--------------------│─────────── │
│ │6.1 │6.1.3 │
│ │配偶李美雪(繼承) │ 次男柳偉成(繼承) │
│ │41年1 月20日生 │ 66年5 月22日生 │
│ │ │─────────── │
│ │ │6.1.4 │
│ │ │ 長女柳麗卿(繼承) │
│ │ │ 63年11月11日生 │
│ ├──────────┼────────────┤
│ │7. 三男柳順發(繼承 │ │
│ │ )40年11月10日生 │ │
│ ├──────────┼────────────┤
│ │8.四男柳萬吉 │8.1.2 │
│ │ 45年8月25日生 │ 長男柳慶文(繼承) │
│ │ 95年5月28日歿 │ 69年4 月9 日生 │
│ │--------------------│─────────── │
│ │8.1 │8.1.3 │
│ │ 配偶郭菊慧(繼承) │次男柳智譯(繼承) │
│ │ 50年5月11日生 │76年7月20日生 │
│ │ │─────────── │
│ │ │8.1.4 │
│ │ │ 長女柳瀞筑(柳虹如) │
│ │ │ 78年1月14日生(繼承) │
│ │ │─────────── │
│ │ │8.1.5 │
│ │ │三男柳奕宏(柳昱仁) │
│ │ │79年10月1 日生(繼承)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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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