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苗小字第18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訴訟代理人 陳國棟
被 告 劉耀發即曾琴芳之繼承人
徐約峻即曾琴芳之繼承人
徐玫婷即曾琴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8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就其繼承被繼承人曾琴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40,215元,及自民國104 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曾琴芳之遺產範圍內由 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曾琴芳向台新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於民國95年3 月9 日日起未按時還款,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40,215元及利息等,被告為曾琴芳之繼承人,有其提出之現金卡貸款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查詢明細、債權轉讓證明、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未拋棄繼承查詢函為證,堪信為真實。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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