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何亞倫即何一川
代 理 人 梁徽志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 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 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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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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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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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8 年2 月迄今之各項收入數額及相關證明文│
│ │件,聲請人如有自108 年2 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
│ │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
│ │件,亦應一併提出。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
│ │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
│ │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
│ │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
│ │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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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投保資料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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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8 年│
│ │2 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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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最近2 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
│ │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
│ │算申報書),並提出受扶養人徐鳳美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之最新│
│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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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
│ │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請提供自108 年2 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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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聲請人曾│
│ │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後毀諾,請說明聲請人於協商後有何「因不│
│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 │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
│ │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並請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
│ │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轉帳存摺、匯款│
│ │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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