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28號
HLDV,89,訴,28,200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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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十八號
  原   告 台灣溫特石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靜國
  被   告 丹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紹文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心弘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 陳萬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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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溫特石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丹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