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234號
MLDV,110,司繼,234,2021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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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黃麒恩 


法定代理人 劉佳琦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柏誠(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鎮
  ○○里00鄰0000000 號)之子,被繼承人於民國110 年
  1 月29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 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 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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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