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20號
MLDV,110,司拍,20,202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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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呂濙榆 
聲 請 人 林芊廷 




相 對 人 洪振隆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 年10月28日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9 年10月27日,並由其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 為擔保,經地政機關辦畢登記在案。詎於清償期屆至後,聲 請人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款及保管契約書等件影本,以及不動產登記簿謄 本正本為證。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 │苗栗縣│ 銅鑼鄉 │老雞隆│ │ 610 │ │ 367 │ 全部 │ │
├─┼───┼────┼───┼──┼────┼─┼──────┼────┼──────┤
│2 │苗栗縣│ 銅鑼鄉 │老雞隆│ │ 621 │ │ 2506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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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